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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7415808/gxhzs/2021-0000071  发布机构  临沂市供销合作社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08-19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8-19   作者: 点击数:  

省社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山东供销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商财政,结合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际,省社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6月24日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乡村

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供销社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为农服务宗旨,服务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促进上下贯通、联合发展,逐步构筑完善的综合为农服务体系,使供销合作社成为与农民利益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运作更有效的合作经营组织体系。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划先行、统筹布局、市场导向、合作共建、注重绩效、择优选取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社财务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政策协调;

(二)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指导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三)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检查;

(四)负责财政专项资金事中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负责制定审计、检查及绩效评价财政专项资金所发现问题整改清单,明确问题、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等,并及时将问题清单报资本运营处和省社资本投资公司。

第五条 省社资本运营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二)负责指导资本投资公司及项目单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报项目申请资料;

(三)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竣工及验收情况;

(四)负责组织审计、检查及绩效评价报告所提出的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问题的整改工作。根据审计、检查及绩效评价财政专项资金所发现问题整改清单,与省社资本投资公司联合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措施、要求和完成时限,及时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整改;问题整改情况及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

第六条  省社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和项目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省社工作重点,建立项目库;

(二)制定项目投资年度计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组织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组织和审核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编报专项资金申请材料;

(四)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监督工作;

(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及验收后的运营管理、风险防控;

(六)定期或不定期报告专项资金投资使用、项目实施及被投资对象财务情况;

(七)接受财政专项资金专项审计、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注资+项目”股权投资方式,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实现系统联合、上下联动、资源整合,形成为农服务合力。

第八条  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应围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目标任务,坚持“为农、务农、姓农”原则,重点支持促进上下贯通、联合合作的为农服务项目,加强各级供销社社有企业间的股权联结。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产品流通服务网络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九条  省社资本投资(集团)公司通过全资投资平台开展投资,全资平台向下投资层级一般不超过2级。

第十条  支持全资投资平台以实体型社有企业为投资标的,投资符合要求的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流通服务网络建设项目,通过带动更多要素投入,实现培育高成长型企业、延伸产业链条、优化产业布局、发挥放大协同效应的目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支出,包括新建、扩建、改造、提升项目和购置设备等;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流动资金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地方政府相关税费,不得用于购置公务用车和各类乘用车辆,不得用于修建购置楼堂馆所,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等资本性运作。

第四章  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核算管理。省社资本投资(集团)公司应建立支付核查和风险防控机制,原则上实行“股权投资+报账付款”方式,建立资本投资公司、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共同监管机制,依据项目建设合同、协议或发票,三方共同审查签字后,拨付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加快支付进度;资本投资公司组织开展核查工作,确保支付核查全覆盖。

第十三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应积极推进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社有企业间的对接合作,根据自身实际推荐各类优质为农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协调地方财政资金以供销合作社股权投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投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非上市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私募股权基金除外);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四)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六条  省社资本投资(集团)公司要按照项目申报流程,建立项目库、制定发展计划和规划,依据《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级政策和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鲁供财字〔2020〕51号)组织开展申报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等工作,按照《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级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鲁供财字〔2020〕54号)编报绩效目标,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和规定程序提报研究项目申报事宜。

第十七条 省社资本投资(集团)公司按照省社党组研究决定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内容、计划、专项资金用途,以及财政批复的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建设,严格把关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并逐单位和项目建立年度工作台账,及时掌握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省社资本投资(集团)公司应将项目申请资

料及时报送财务处和资本运营处,每半年向省社汇报专项资金投资使用、项目实施运营、收益收支等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已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专项资金用途及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建设。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因特殊原因,项目总投资预算、建设内容、专项资金用途及绩效目标发生较大差异,项目单位需及时向省社资本投资(集团)公司提出申请,资本投资(集团)公司按规定研究后,向省社提出申请,省社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研究和批复。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在投资协议签订后,由资本投资(集团)公司拨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一条  省社资本投资(集团)公司应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快专项资金投资使用进度,防止资金沉淀,尽快发挥财政资金绩效。

第二十二条  省社资本投资(集团)公司和各级供销社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推进投资落地,确保项目正常实施运营,项目完工后及时办理项目验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社相关部门会同省社资本投资(集团)公司,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鲁供财字〔2020〕51号)、《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级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工作规程》和《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程》(鲁供财字〔2020〕55号),做好专项资金事中监控、项目绩效自评和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省社监事会将定期对专项资金投资使用和项目实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背本办法规定的,一律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社资本投资(集团)公司依据本办法,结合投资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办法,并抄报省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应于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市供销社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社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文件解读入口:http://lycoop.linyi.cn/info/1112/40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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